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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我公司非常重视,多次参加了相关培训,并在公司内部把新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考核项目。下面谈谈我自己学习后的几点认识:
认识一:统一税制和税率是普遍共识
中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为了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政府对外资实行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税负上的“内外有别”令众多本土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差别还导致中国出现了大规模的“迂回投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因此“两法合并”改革,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认识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统一企业所得税、降低法定税率、调整优惠政策,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由于法定税率降低,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总体上是下降的。众多内资企业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这是国家给了企业实惠,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认识三:新税法从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
新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新的税收优惠体制。根据新税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等等。
认识四:实行过渡措施,缓解了部分企业增税影响
为缓解对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原享受15%和24%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认识五:新税法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日常纳税事项,为了更好地延续良好的税企关系,我有两点建议:一是按照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企业分支机构要汇总纳税,这将影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地方税收收入,使企业的分支机构增加在当地办理相关事务的难度。希望税务部门在这方面能够给予企业帮助和支持。二是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政策指导,及时发布政策制度宣传材料,能把国家的政策、地方的规定传递到企业,经常召开税企座谈会、交流会,在不断加强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的同时,为企业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作者;王海云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