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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两税”合并,即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际经验,贯彻了公平税负、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度的状况;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25%的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规范,包括工资的扣除标准、捐赠的扣除标准、研发费的扣除标准等;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税法实行了过渡期政策,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法公布前符合条件的“老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等等。虽然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增加了公司所得税税赋,但从国家整体宏观角度,我们公司高度赞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条文较为广泛,其相关细则没有出台,在我们解读执行新税法后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们公司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税收优惠及过渡措施的执行。现针对我们公司的焦点问题做以阐述:
一、第27条第二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东部及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超越了西部地区,如果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免减税政策标准统一,则不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希望细则出台时可以考虑把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执行标准区别对待。比如可考虑发达地区执行60万千瓦发电机组的优惠政策,不发达地区执行30万千瓦发电机组的优惠政策。
二、第28条“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指的是企业的产业范围,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由中央统一认定。
三、关于企业税率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包括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按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是否可理解为企业的适用税率,就是在一个企业中只能够出现其中一种税率核算办法,不应出现用两种税率核算企业所得税。
四、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如第50条“居民企业以企业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由于我公司的注册地为兰州,也就是说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开始,在兰州开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出现了谁来管我们企业,是平川区国税局还是兰州市国税局?
总体来说,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和最主要的直接税,其税负的高低和税制的公平性直接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关系到不同企业的税收公平问题。对我们公司来说,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应放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来认真学习领会。把学习中的难点和问题,拿出来与大家探讨,这对我们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非常感谢甘肃省国税局提供这次税企座谈的平台,这也充分体现了甘肃省国税局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
作者:苗承刚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